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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2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28號

聲請人
雅康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AIRCOM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Ltd.)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王貞懿律師
相對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三三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全字第1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50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33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之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無條件取回前述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取回擔保金同意書正本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取98年度存字第338 號提存卷宗審核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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