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馬傲霜
- 原告甲○○、呈報台灣寶麗隆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86號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呈報台灣寶麗隆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二)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四)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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