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36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立心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新選派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甲○○(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立心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時亦準用之,為公司法第26條之1 明文規定。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惟如不能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立心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臺北市政府民國97年10月22日府產業商字第09737363500 號函廢止登記,全體董事、監察人已全部解任,致無法選任清算人,而聲請人承受第三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部資產、負債及營業,為取回中聯公司對相對人之假扣押擔保金,有聲請選任相對人清算人之必要。為此,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2 項規定,聲請選派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查相對人前因未限期完成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辦理變更登記,其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已於97年7 月15日當然解任,復於97年10月22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09737363500號函廢止登記,而該公司章程復未對清算人有特別規定,聲請人則概括承受第三人中聯信託公司資產負債及全部營業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公司章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則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相對人公司已經廢止登記而應行清算,聲請人自得依據首揭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本院審酌相對人公司原任董事有甲○○、王良文、許源標三人,其中王良文、許源標已先後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分經以97年度訴字第753 號、97年度訴字第15 43 號受理,並各判決王良文自94年6 月15日起、許源標自93年7 月18日起,與相對人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有各該民事判決,附卷可佐,顯示相對人公司之董事,除甲○○外,均早已辭任。而甲○○原為相對人公司之前任董事長,對於相對人公司之事務應有相當之認識,堪認其有足資處理該公司清算事務之能力,選任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能有利於公司未了事務之終結及債權、債務關係之清理,遂予選任之。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