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9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甲○○」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法定代理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