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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96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9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瀚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為瀚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係瀚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以本院98年度司字第395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又該公司選任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故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係瀚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其聲請本院指定瀚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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