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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12號

原告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法定代理人
吳孟武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被告
永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台
訴訟代理人
周德昭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複代理人
米承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國防部軍備局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邴建辰」之記載,應更正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吳孟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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