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12號
- 原告
-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吳孟武
- 訴訟代理人
- 張仁興律師
- 被告
- 永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振台
- 訴訟代理人
- 周德昭
- 訴訟代理人
- 蕭隆泉律師
- 複代理人
- 米承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國防部軍備局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邴建辰」之記載,應更正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吳孟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