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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8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瑞泰鷹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捌萬叁仟捌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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