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95號
- 原告
- 日商株式會社荏原製作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