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6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621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全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1 月25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250 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8年6 月1 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1,250 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