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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71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林尚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717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華溢興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華溢興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第88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6 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26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7 年9 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7年6 月16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旋於同年月16日簽發票號TH0000000 、TH0000000 、TH0000000 ,未載到期日,面額分別為30萬元之本票3 紙,交予聲請人為執,向聲請人借款共計9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7 年12月16日。詎相對人清償期屆至,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共計90萬元及按每逾1 日每萬元以15元加計之違約金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3 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 份、本票影本3紙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就相對人華溢興業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乙○○部分,其並非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人,就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子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標示                                                                 98年度拍字第717號│
 ├───────────────────────┬──┬────┬────┬────────┤
 │土            地              坐            落│地目│面    積│權利範圍│ 所  有  權  人 │
 ├──┬───┬───┬────┬───┬───┤    ├────┤        │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  段│地  號│    │平方公尺│        │                │
 │    │      │市  區│        │      │      │    │        │        │                │
 ├──┼───┼───┼────┼───┼───┼──┼────┼────┼────────┤
 │  1 │臺北縣│三芝鄉│新小基隆│埔頭坑│81-98 │ 建 │      89│     2/3│華溢興業有限公司│
 ├──┼───┼───┼────┼───┼───┼──┼────┼────┼────────┤
 │  2 │臺北縣│三芝鄉│新小基隆│埔頭坑│81-107│ 建 │     232│     2/3│華溢興業有限公司│
 └──┴───┴───┴────┴───┴───┴──┴────┴────┴────────┘
 ┌─────────────────────────────────────────────┐
 │建物標示                                                                 98年度拍字第717號│
 ├──┬──┬─────┬────┬─────┬───────┬─────┬────────┤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  物  面  積│ 權利範圍 │ 所  有  權  人 │
 │    │    │          │        │要建築材料│ (平方公尺) │          │                │
 │    │    │          │        │及房屋層數├───┬───┤          │                │
 │    │    │          │        │          │樓  層│附  屬│          │                │
 │    │    │          │        │          │面  積│建  物│          │                │
 ├──┼──┼─────┼────┼─────┼───┼───┼─────┼────────┤
 │  1 │ 701│臺北縣三芝│臺北縣三│鋼筋混凝土│第2 層│      │ 全    部 │華溢興業有限公司│
 │    │    │鄉新小基隆│芝鄉民生│造加強磚造│103.34│      │          │                │
 │    │    │段埔頭坑小│街62號2 │(3 層)  │走  廊│      │          │                │
 │    │    │段81-98、 │樓      │          │    11│      │          │                │
 │    │    │81-107地號│        │          │      │      │          │                │
 │    │    │          │        │          │      │      │          │                │
 ├──┼──┼─────┼────┼─────┼───┼───┼─────┼────────┤
 │  2 │1662│臺北縣三芝│臺北縣三│鋼筋混凝土│第3 層│      │ 全    部 │華溢興業有限公司│
 │    │    │鄉新小基隆│芝鄉民生│造(3 層)│ 42.49│      │          │                │
 │    │    │段埔頭坑小│街62號3 │          │      │      │          │                │
 │    │    │段81-107地│樓      │          │      │      │          │                │
 │    │    │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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