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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71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718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華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4 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甲○○、丁○○、丙○○(債權額比例各為3 分之1)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 ,設定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97年7 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則依各個契約約定,而經同年月21日登記在案。相對人旋於同日向聲請人甲○○、丁○○、丙○○借款120 萬元,約定97年7 月21日償還,並分別簽發面額40萬元、未載到期日、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3 紙,交予聲請人甲○○、丁○○、丙○○為執,詎屆期後仍未獲付款,聲請人甲○○、丁○○、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標示                                                                     98年度拍字第718號│
 ├───────────────────────┬──┬────┬────┬──────────┤
 │土            地            坐            落  │地目│面    積│權利範圍│所    有    權    人│
 ├──┬───┬───┬────┬───┬───┤    ├────┤        │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  段│地  號│    │平方公尺│        │                    │
 │    │      │市  區│        │      │      │    │        │        │                    │
 ├──┼───┼───┼────┼───┼───┼──┼────┼────┼──────────┤
 │  1 │臺北縣│三芝鄉│新小基隆│埔頭坑│ 81-98│ 建 │      89│     1/3│華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2 │臺北縣│三芝鄉│新小基隆│埔頭坑│81-107│ 建 │     232│     1/3│華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建物標示                                                                     98年度拍字第718號│
 ├──┬──┬─────┬────┬─────┬───────┬─────┬──────────┤
 │編號│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  物  面  積│ 權利範圍 │所    有    權    人│
 │    │    │          │        │要建築材料│ (平方公尺) │          │                    │
 │    │    │          │        │及房屋層數├───┬───┤          │                    │
 │    │    │          │        │          │樓  層│附  屬│          │                    │
 │    │    │          │        │          │面  積│建  物│          │                    │
 ├──┼──┼─────┼────┼─────┼───┼───┼─────┼──────────┤
 │  1 │ 700│臺北縣三芝│臺北縣三│鋼筋混凝土│第1 層│      │ 全    部 │華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鄉新小基隆│芝鄉民生│加強磚造  │ 88.23│      │          │                    │
 │    │    │段埔頭坑小│街62號1 │  (3 層)│騎  樓│      │          │                    │
 │    │    │段81-98 、│樓      │          │ 20.83│      │          │                    │
 │    │    │81-107地號│        │          │走  廊│      │          │                    │
 │    │    │          │        │          │  5.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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