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

債務人
甲○○
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文                                              件│
├──┼─────────────────────────┤
│ 01 │債務人於民國98年12月28日陳報狀上自陳於98年11月因家│
│    │庭因素自原公司離職,並於98年12月任職舞蹈工會。說明│
│    │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
│    │⑴說明離職原因。何謂「家庭因素」?請詳細釋明衡量離│
│    │  開每月月薪達新臺幣(下同)5 萬7,000 元之工作(台│
│    │  灣產經股份有限公司及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而至│
│    │  月薪僅8,000 元舞蹈教學工作之因素。              │
│    │⑵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    │  )。                                            │
│    │⑶提出債務人目前工作之在職證明、98年12月迄今之薪資│
│    │  單(明細)及薪資轉帳或其他相關資料。            │
│    │⑷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時間及地點。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