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絲鈺雲
- 被告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78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1、債務人自民國96年12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債務人自96年12月起迄今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及投 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 3、債務人應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查詢費新 臺幣(下同)100 元,並提出繳款證明影本,供本院函查債 務人集保戶往來證券明細及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相關資料。 4、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96年12月起迄今,因投資股 票而盈虧之金額明細。並說明其持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 (1)益航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3)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4)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變動情形。 5、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6、債務人自96年1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 本(二者皆須提出,又前已提出98年2 月至11月之薪資轉帳 存摺內頁,毋庸再提)。 7、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全戶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殘障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 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8、債務人配偶曾煥祥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民國96 年12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 9、債務人自96年12月起迄今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及投 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 10、債務人應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查詢費100 元,並提出繳款證明影本,供本院函查債務人配偶曾煥祥集保戶往來證券明細及其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相關資料。 11、債務人長子曾國益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民國96年12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自96年1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12、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98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13、提出適當單據,說明生活雜項支出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 14、據債務人配偶曾煥祥之診斷證明文件,均僅記載「宜門診追蹤治療」,並未說明其有無工作能力。債務人應提出曾煥祥因患疾病須休養,不宜工作之診斷證明文件,是否已達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 15、債務人長子曾國益患肺動脈畸形之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又患肺動脈畸形是否即無工作能力而須受債務人扶養,尚須債務人釋明。債務人應提出曾國益因患疾病須休養,不宜工作之診斷證明文件,是否已達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 16、債務人月薪資所得約2 萬5000元,已不足支應其陳報全戶3 人每月生活費2 萬7000元。惟債務人於前置協商程序表示每月可還款金額為9000元。債務人應說明其是尚有其他收入或還款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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