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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

債務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文                                         件 │
├──┼───────────────────────┤
│ 01 │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
│ 02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
│    │紅色,報表編號:PLR1)                        │
├──┼───────────────────────┤
│ 03 │債務人謂96年4 月17日失去世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    │工作,是否為非自願性離職,如是,請說明是否有領│
│    │取資遣費,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
│ 04 │釋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與│
│    │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
│    │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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