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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破更三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更三字第1號

聲請人
百事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黃忠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百事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陳秀卿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三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第七法庭召開(台北市內湖區○○○路○段91號)。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營不善,負債累累,僅餘現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惟積欠債權人戊○○、己○○、丁○○、乙○○、甲○○各160 萬元、20萬元、90萬元、60萬元、145 萬元,總計債務達475 萬元,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爰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依法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建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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