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破更三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更三字第1號
破 產 人 百事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黃忠律師
- 破產管理人
- 陳秀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經破產管理人蒐集接管,共得新臺幣(下同)93萬8,018 元,扣除財團費用4 萬8556元後,尚餘88萬9462元,業已分配各破產債權人完畢之情,有破產管理人提出之分配報告、存摺、收據、支票及各破產債權人之匯款回條聯等件影本可稽。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上揭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