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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破更三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林尚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更三字第1號

破 產 人 百事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黃忠律師
破產管理人
陳秀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經破產管理人蒐集接管,共得新臺幣(下同)93萬8,018 元,扣除財團費用4 萬8556元後,尚餘88萬9462元,業已分配各破產債權人完畢之情,有破產管理人提出之分配報告、存摺、收據、支票及各破產債權人之匯款回條聯等件影本可稽。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上揭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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