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16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1605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樓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帝郡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未清償之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98年度票字第1605號│├─┬─────────┬─────────┬─────────┬───────────┬───────────┤│編│發票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新台幣) │ (新台幣) │ │ │├─┼─────────┼─────────┼─────────┼───────────┼───────────┤│1 │95年1月18日 │500,000元 │109,250元 │97年6月19日 │97年6月19日 │├─┼─────────┼─────────┼─────────┼───────────┼───────────┤│2 │95年12月6日 │600,000元 │303,462元 │97年7月8日 │97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