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21號
- 聲請人
- 瀚宇杰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億家資訊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相對人
- 人 號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違約金部分非本票債權,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8年度票字第21號│├─┬─────────┬─────────┬─────────┬───────────┬───────────┤│編│發票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新台幣) │ (新台幣) │ │ │├─┼─────────┼─────────┼─────────┼───────────┼───────────┤│1 │94年9月14日 │1,000,000元 │584,968元 │95年8月25日 │95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