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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84號

確認重整債權性質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84號

上訴人
中華資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柏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裁定即本院96年度整字第1 號終止重整程序事件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8年8 月2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6年度整字第1 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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