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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4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45號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摩諾皮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二行關於「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2997號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2998號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觀諸同法第239 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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