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賴重堯律師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427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325號裁定等裁判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聲請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文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審級│項目 │金額(新臺幣)│備考 │ ├──┼─────┼───────┼─────────┤ │一 │裁判費用 │2,000元 │聲請人預繳 │ │ │ ├───────┼─────────┤ │ │ │66,716元 │聲請人預繳 │ │ │ ├───────┼─────────┤ │ │ │32,868元 │聲請人預繳 │ │ ├─────┼───────┴─────────┤ │ │合計 │101,584元 │ ├──┼─────┼───────┬─────────┤ │二 │裁判費用 │19,171元 │相對人預繳 │ │ │ ├───────┼─────────┤ │ │ │24,503元 │相對人預繳 │ │ │ ├───────┼─────────┤ │ │ │1,000元 │相對人預繳 │ │ ├─────┼───────┴─────────┤ │ │合計 │44,674元 │ ├──┴─────┴─────────────────┤ │說明: │ │一、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應由聲請人負擔 │ │ 1/10,相對人負擔9/10。 │ │二、第一審訴訟費用於第一審已確定部分為:聲請人應負擔│ │ 1/10即10,158元(101,584 ×1/10=10,158,元以下四│ │ 捨五入,以下同)。 │ │三、其餘第一審訴訟費用為91,426元(101,584 -10,158=│ │ 91,426),加計第二審訴訟費用44,674元後,應由聲請│ │ 人負擔1/5 即27,220元({91,426+44,674}×1/5 =│ │ 27,220),相對人應負擔4/5 即108,880 元({91,426│ │ +44,674}×4/5 =108,880) 。 │ │四、是本件訴訟費用,聲請人應負擔37,378元,相對人應負│ │ 擔108,880元。 │ │五、上開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於扣除已由其預納之44,674│ │ 元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差額應為64,20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