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8號

聲請人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中生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六0七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仟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3416號裁定,為擔保免為假扣押,曾提存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各1 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4 份等為證。

三、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前述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