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蕭錫証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真理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6號原 告 真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伍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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