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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蕭錫証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真理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6號原   告 真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伍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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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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