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00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
被告
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