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00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余梅涓律師
- 被告
- 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丙○○住臺北縣三重市○○路50巷1 弄17號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