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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00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
被告
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丙○○住臺北縣三重市○○路50巷1 弄17號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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