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張國勳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當事人宏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廣州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宏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甲○○ 被 告 廣州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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