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89號
- 原告
- 利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即宏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捌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