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周群翔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真理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4號原   告 真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 黃捷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阮弘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