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周群翔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真理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4號原 告 真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 黃捷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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