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真理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9號原 告 真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壹仟貳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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