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蕭錫証
- 原告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42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所提訴狀列載被告寶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甲○○」,即以自己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起訴。惟依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條規定,原告確認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應由被告公司之監察人代表該公司應訴。是原告以其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起訴,於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權為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代理權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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