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69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069號

原告
傑豹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富群儀電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富群公司)之債權人,而被告前向富群公司購買紅外線溫度感測儀器(下稱系爭儀器)2 台,貨款總計新臺幣(下同)70萬元,富群公司已於98年5 月間將系爭儀器交付被告中興院區、松德院區各1 台,惟被告尚未給付貨款予富群公司。伊前聲請臺灣板強地方法院囑託本院,以98年度司執全助字第729 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富群公司強制執行,經本院核發執行命令扣押富群公司對被告上述貨款債權,然接獲系爭執行事件通知,被告竟聲明異議否認債權,伊自有訴請確認富群公司對被告貨款債權存在之必要,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富群公司對被告有70萬元之債權存在。

二、被告則抗辯:伊醫院為因應流行性感冒疫情蔓延,並遵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意旨及政府採購法有關緊急採購之規定,向富群公司訂購系爭儀器。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及緊急產品訂購單之記載,系爭儀器必須經正式驗收合格完成伊醫院所有程序,始得付款。惟經聯繫富群公司處理系爭儀器安裝測試及驗收相關事宜,均無回應,富群公司遲未履行驗收義務,系爭儀器之採購案既未完成驗收合格及被告醫院所有程序,付款條件自未成就。再者,富群公司亦於98年8月間以電子郵件通知伊醫院,表示因公司內部問題致生營運困境,可選擇退貨等語,除自認有履約不足及中斷後續服務之虞,並表示同意解除契約之意思,伊醫院考量設備無法案正常程序辦理驗收及日後保固維修疑慮,亦已函知富群公司解除松德院區之系爭儀器訂購契約,富群公司亦以電子郵件回覆同意解約。至於中興院區之系爭儀器,富群公司迄未出面辦理驗收,富群公司對伊醫院並無未付款債權存在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

(一)原告為富群公司之債權人,前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全字第2095號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1168號執行事件,囑託本院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富群公司對被告之貨款債權。經系爭執行事件核發98年7 月29日士院木98司執全助夏字第729 號扣押命令,在100 萬元暨執行費用範圍內,扣押富群公司對被告之未付款債權。經被告聲明異議以富群公司並無債權存在。嗣系爭執行事件於98年8 月14日發函通知被告對扣押命令聲明異議乙事,原告於98年8 月20日接獲通知,旋於98年8 月25日提起本訴。

(二)被告前於98年5 月間曾向富群公司訂購紅外線溫度感測儀2 台,單價35萬元,總價70萬元。富群公司已於98年5 月間將系爭儀器分別交付被告松德院區、中興院區各1 台。

(三)富群公司曾於98年8 月間以電子郵件通知包含被告醫院在內之交易對象,表示公司營運發生困難,及對於新購置設備尚未付款客戶,可能會受到法院扣押表示致歉,以及可以選擇退貨或依法院裁定後付款使用等意旨。被告則於98年10月間以函文及電子郵件向富群公司表示辦理松德院區之系爭儀器辦理退貨解約之意,業經富群公司同意,合意解除在案。以上各項,有原告所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函、聲明異議狀、報價單、被告中興院區寄銷或緊急產品訂購單,以及被告提出之中興院區、松德院區寄銷或緊急產品訂購單影本、富群公司致被告電子郵件、被告函、被告致富群公司電子郵件(以上均影本),並經富群公司負責人甲○○證述屬實,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予以查明,均堪認為真實。

四、爭點之論述:系爭儀器是否已經完成驗收程序?富群公司對被告之貨款債權付款條件是否已經成就?就松德院區之系爭儀器部分,實際尚並未完成驗收,富群公司業已同意與被告合意解除訂購契約乙情,業經證人甲○○證述在卷。富群公司與被告此部分買賣契約關係既已經雙方合意解除,富群公司對被告自無此部分貨款債權存在,要屬無疑。至於中興院區之系爭儀器部分,被告主張富群公司經通知迄未出面辦理驗收,並提出98年10月9 日之驗收記錄影本為憑。經核,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機關辦理採購程序,必須辦理驗收程序,驗收合格始得付款,此觀諸政府採購法第72條規定可得明瞭。而被告中興院區之寄銷或緊急產品訂購單備註欄載有「本訂單為緊急需求訂單,貨款須待完成本院所有程序後,方可辦理付款。」,亦有該訂購單影本存卷可參。是系爭儀器之採購,應完成驗收程序、驗收合格,付款條件始為成就,應屬明確。被告上述98年10月9 日之驗收記錄係記載富群公司交付系爭儀器並無安裝、測試記錄,而當次驗收富群公司亦未派員參加,無法辦理等意旨。證人甲○○雖證稱:我印象中應該有1 台有驗收,以5 月份交付機台,通常都是2 個星期內驗收,不可能到10月才驗收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衡以富群公司業已發生營運困難,並曾發函告知交易客戶之情以觀,其交貨後是否均能如期配合驗收,顯非無疑。而上述驗收記錄業已載明無法辦理驗收之情,原告又未能提出任何富群公司就中興院區之系爭儀器,確已完成驗收程序及驗收合格之證明,其此部分主張,即不足憑認為真正。準此,原告就此部分既未能舉證證明,其主張富群公司已完成驗收合格,對被告有貨款債權存在乙情,自不足憑採。

五、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富群公司對被告有70萬元之債權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