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甲○○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 月1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5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叁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0 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6,89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