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7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76號
- 原告
- 裕樺先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86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3,369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