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85號
- 原告
- 華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盛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訴狀列載「甲○○」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查核顯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楊岳昇」(原名楊慶祥),是原告起訴程式於被告之法定代理權為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四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訴狀補正該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