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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絲鈺雲

  • 當事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翔泰木業有限公司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9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翔泰木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約定書第10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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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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