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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7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夢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億雯
法定代理人
林君郎
法定代理人
黃德昌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皓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即被上訴人凱普洛克國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狀簽章,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叁佰肆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於書狀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11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上訴狀僅有黃德昌個人之簽章,並無上訴人夢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黃皓之簽章,經核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萬1,0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6,344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7 萬6,344 元,並補正上訴狀之簽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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