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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俞慧君

  • 原告
    甲○○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87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宏政律師 原   告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賴呈瑞律師 被   告 天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陳培明即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之代表人 之1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點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情形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培明即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之代表人,茲據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伊業於民國94年1 月5 日向被告公司辭任公司之監察人職務,原告誤以伊指派之自然人代表陳培明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有所誤,且伊亦已於98年11月24日向法院訴請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語,並提出請辭書影本一份為證。是被告公司之監察人陳培明是否確實係具狀人廣達公司所指定之自然人而擔任者,陳培明是否仍為被告公司監察人而得為法定代理人,則均尚有疑義,自應定期命其補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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