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19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廣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廣科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柒拾叁萬零陸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貳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廣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廣科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為廣科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3 日及97年8 月11日邀同被告丙○○、戊○○及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就被告廣科公司對於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為限額暨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嗣廣科公司於95年11月7 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6 百萬元,約定於借款到期一次清償本金,並分別自借款日起按月繳付利息,如未按期償還本金或繳納利息,除仍按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另依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6 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 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廣科公司就上開借款自97年11月13日起陸續屆期未依約償還,依約所有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惟尚有本金373 萬61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73萬61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原告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等件(均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373 萬61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3 萬8526元(即裁判費3 萬8026元及公示送達費用500 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