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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4號

原告
貿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求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零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貳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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