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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5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力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事務所、住所分別在臺北市大同區、桃園縣,票據付款地在桃園縣中壢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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