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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馬傲霜

  • 當事人
    友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06號原   告 友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科帝思股份有限公司 (QUARTICS,INC.)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起訴當日即民國98年2 月13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新臺幣34.050元折算,核定為新臺幣4,290,300 元(126,000 ×34.050﹦4,290, 3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3,070 元 。(二)查原告所提訴狀僅列載被告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為乙○○,然未據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被告未經合法代理,且本院亦無從據以送達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應予補正。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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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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