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11號
- 原告
- 太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郝志剛
- 訴訟代理人
- 莊明翰律師
- 被告
-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清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以書面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約定之「材料買賣契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於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係因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尚不得據以認為原告有拋棄合意定管轄法院權益之意,故不因原告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而影響前揭合意管轄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