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古振暉

  • 當事人
    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77號上 訴 人 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及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8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足參。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 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姜貴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