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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7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72號

原告
乙○○
原告
樓之1
被告
橋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號10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又當事人起訴所提出之書狀於該等程式有所欠缺時,其為得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則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於訴狀上載明其請求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且亦未載明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之項目及金額各為何,以及其所依據之事實、證據,揆諸前揭規定,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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