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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古振暉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弘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登弘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零壹萬陸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柒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李正義,嗣於訴訟進行中,改由甲○○擔任法定代理人,並於民國98年8 月27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76 條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於民國90年8 月21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就被告登弘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所負之債務,在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之限額內,負擔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登弘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附表所示之借款期間、利息、原借款金額,向原告借款計17筆,均約定按月付息,到期清償本金,若立約人使用之票據有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時,經原告通知或催告後仍未繳納,視為全部到期;且約定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登弘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之票據,自97年12月29日起陸續發生存款不足之情事,依前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登弘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丁○○依雙方之約定,亦依負連帶清償之責。惟屢經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聲明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並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之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迄今尚未清償借款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據1 紙、授信約定書、催告函、支票存款票據退票紀錄查詢單為證,並經本院當庭核閱後堪認信實,應足為憑。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是原告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之調查,堪信為真。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又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所明定;而連帶保證人因其明示與主債務人連帶清償,即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924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則債權人自得就該債務,同時或先後請求主債務人或保證人,或其全體,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144,176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原告陳明願以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楊錫芬 附表: ┌──┬───────┬───┬───┬────────┬──────────┐ │編號│本 金 │借出日│到期日│利 息 │違 約 金 │ │ │ │ │ │ │ │ ├──┼───────┼───┼───┼────────┼──────────┤ │1 │壹拾萬元 │九十七│九十八│自民國九十七年十│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二月│年二月│二月二十三日起至│,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二十二│二十二│清償日止,按年息│,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 │ │日 │日 │五‧三七三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 │ │ │ │ │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 │ │ │ │ │ ├──┼───────┼───┼───┼────────┼──────────┤ │2 │叁拾伍萬元 │九十七│九十八│自民國九十七年十│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三月│年三月│二月八日起至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七日 │七日 │日止,按年息五‧│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 │ │ │ │ │三七三計算。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 │ │ │ │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 │ │ │ │ │ │ ├──┼───────┼───┼───┼────────┼──────────┤ │3 │貳拾萬元 │九十七│九十八│自民國九十七年十│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三月│年三月│二月十三日起至清│,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十二日│十二日│償日止,按年息五│,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 │ │ │ │‧三七三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 │ │ │ │ │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 │ │ │ │ │ ├──┼───────┼───┼───┼────────┼──────────┤ │4 │伍拾萬元 │九十七│九十八│自民國九十七年十│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八月│年八月│二月九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八日 │八日 │日止,按年息五‧│,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 │ │ │ │三七三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 │ │ │ │ │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5 │叁拾貳萬元 │九十七│九十八│自民國九十七年十│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八月│年八月│二月二十三日起至│,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二十二│二十二│清償日止,按年息│,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 │ │日 │日 │五‧三七三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 │ │ │ │ │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6 │壹拾柒萬伍仟柒│九十七│九十八│自民國九十七年十│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 │佰柒拾叁元 │年八月│年八月│二月二十九日起至│,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二十八│二十八│清償日止,按年息│,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 │ │日 │日 │五‧三七三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 │ │ │ │ │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7 │肆拾萬元 │九十七│九十八│自民國九十七年十│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二月│年二月│二月二十三日起至│,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二十二│二十二│清償日止,按年息│,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 │ │日 │日 │五‧三七三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 │ │ │ │ │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8 │壹佰肆拾萬元 │九十七│九十八│自民國九十七年十│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三月│年三月│二月八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七日 │七日 │日止,按年息五‧│,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 │ │ │ │三七三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 │ │ │ │ │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9 │捌拾萬元 │九十七│九十八│自民國九十七年十│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三月│年三月│二月十三日起至清│,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十二日│十二日│償日止,按年息五│,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 │ │ │ │‧三七三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 │ │ │ │ │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10 │貳佰萬元 │九十七│九十八│自民國九十七年十│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八月│年八月│二月九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八日 │八日 │日止,按年息五‧│,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 │ │ │ │三七三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 │ │ │ │ │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11 │壹佰貳拾捌萬元│九十七│九十八│自民國九十七年十│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八月│年八月│一月二十三日起至│,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二十二│二十二│清償日止,按年息│,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 │ │日 │日 │五‧三七三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 │ │ │ │ │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12 │柒拾萬叁仟零玖│九十七│九十八│自民國九十七年十│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 │拾貳元 │年八月│年八月│二月二十九日起至│,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二十八│二十八│清償日止,按年息│,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 │ │日 │日 │五‧三七三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 │ │ │ │ │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13 │柒拾萬元 │九十七│九十八│自民國九十七年十│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十二│年十二│二月十五日起至清│,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月十五│月十五│償日止,按年息五│,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 │ │日 │日 │‧三七三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 │ │ │ │ │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14 │壹佰零伍萬元 │九十七│九十八│自民國九十七年十│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十二│年十二│二月十五日起至清│,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月十五│月十五│償日止,按年息五│,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 │ │日 │日 │‧三七三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 │ │ │ │ │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15 │壹佰零拾伍萬壹│九十七│九十八│自民國九十七年十│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 │仟柒佰叁拾壹元│年十月│年二月│二月二十八日起至│,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二十七│二十日│清償日止,按年息│,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 │ │日 │ │五‧三七三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 │ │ │ │ │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16 │貳佰肆拾玖萬零│九十七│九十八│自民國九十七年十│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 │柒拾伍元 │年十一│年三月│二月二十二日起至│,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月二十│十七日│清償日止,按年息│,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 │ │一日 │ │五‧三七三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 │ │ │ │ │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17 │壹佰肆拾玖萬陸│九十七│九十八│自民國九十八年一│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 │仟貳佰伍拾元 │年十二│年四月│月九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月八日│四日 │止,按年息五‧三│,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 │ │ │ │七三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 │ │ │ │ │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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