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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上訴人
亞特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仟零壹拾肆萬玖仟零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拾壹萬壹仟玖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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