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 上訴人
- 智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春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榮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