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原告
乙○○
被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82號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13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