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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9號

上訴人
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泰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2 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3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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