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號
- 聲請人
- 群有企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各以97年度催字第713 號、97年度催字第7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均已於97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713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4,000元 │0000000 │97年8月27日 ││ │限公司北門分公司 │限公司北門分公司 │ │ │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739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39,000元 │0000000 │97年8月4日 ││ │限公司北門分公司 │限公司北門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