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號

聲請人
群有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各以97年度催字第713 號、97年度催字第7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均已於97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713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4,000元 │0000000 │97年8月27日 ││ │限公司北門分公司 │限公司北門分公司 │ │ │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739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39,000元 │0000000 │97年8月4日 ││ │限公司北門分公司 │限公司北門分公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